天津金凯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了解到:当前,受疫情期间封路和延迟复工的影响,收货人无法及时在国内目的港提取货物,导致大量货物无人提货。在中国法下,承运人可以根据《海商法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收货人承担滞期费、堆存费、滞箱费等相关费用,收货人可以积极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抗辩进行免责,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尽快提货。若非疫情直接导致,而仅出于需求减少等商业原因,则可能承担相关责任。货代企业作为承运人时,应注意履行及时通知义务,积极采取减损措施,货代企业作为货运代理人时,还应注意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,积极关注货物动态和疫情防控措施动态,以便各主体明悉商业及法律风险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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